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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泉、肖文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泉,肖文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笑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四妹,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原告的员工。被告:何泉,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肖文凤,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泉、肖文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杨靖华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绮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