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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新科与黑龙江省龙江县农村合作经济城堡合同种菜委员会、黑龙江省龙江县济沁河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济沁河乡北济村委会土地城堡经营权、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新科,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徐新科因诉黑龙江省龙江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黑龙江省龙江县济沁河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龙江县济沁河乡北济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损害侵权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行终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新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错误,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黑龙江省龙江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行政行为,徐新科对该仲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黑龙江省龙江县济沁河乡政府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关于北济村村民徐新科上访反映退更还林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黑龙江省龙江县济沁河乡北济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徐新科起诉村委会侵权等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一、二审裁定对徐新科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徐新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新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