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树富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856号罪犯杨树富,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贺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树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桂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树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9年6月16日止。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5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树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8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42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树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杨树富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树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30.19分;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杨树富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树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树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