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倪华雄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华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98号罪犯倪华雄,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洛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倪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0166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倪华雄于2012年3月2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莆刑执字第123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其至2022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华雄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达标分11.2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倪华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华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其至2022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