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晓炜与叶月文、周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炜,叶月文,周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666号原告:徐晓炜。被告:叶月文。被告:周永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炜与被告叶月文、周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5元,合计人民币39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