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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声焕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28号罪犯王声焕,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9月8日因盗窃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鲤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68139.5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声焕于2009年3月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41号刑事裁定,以财产刑未履行到位,月均消费偏高为由,将该犯的减刑退回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其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该犯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到位,且月均消费额偏高,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声焕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