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刑初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侯璐玮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璐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刑初第12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璐玮,无职业,在津。200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璐玮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璐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夏,被告人侯璐伟谎称自己是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定向还迁房,与天津之星房产中介张××结识,并要求张××为其介绍客户。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侯璐伟通过张××先后结识被害人丁一×、杜××,并以购买还迁房,需缴纳定金、好处费为由,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数次骗取被害人丁一×现金59.6万元;骗取杜××现金35万元。后被告人侯璐伟将手机关机,所骗赃款均被其挥霍。另查明,被告人侯璐伟实施上述犯罪期间,通过张××收取丁一×定金13万元、杜××定金3万元,后被告人侯璐玮授意其二人向张××索回,张××代替被告人侯璐伟返还上述款项后向侯璐伟追索,侯璐伟始终推脱,后将手机关机,所骗赃款被其挥霍。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侯璐伟于2015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侯璐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材料,被害人丁一×、杜××、张××陈述,证人侯××、孙××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及转账对方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侯璐玮诈骗钱款后给被害人书写的借条、支票复印件及协议书等相关书证,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及春晓花园物业管理处出具的没有姓名为侯璐玮的员工及没有姓名为侯璐玮业主的相关书证材料,涉案人员户籍证明,被告人侯璐玮前科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璐玮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侯璐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违法所得依法应退赔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侯璐玮有前科,依法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璐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侯璐玮退赔违法所得110.6万元,发还被害人丁淑惠59.6万元、杜家柱35万元、张文亭1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萍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秀惠XX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