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伟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60号罪犯王伟,别名三营,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枣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王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