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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47号原告武某,女,汉族,1931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国平、常向民(实习),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汉族,1955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东方、田卫飞,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汉族,1966年4月26日出生。被告王某3,男,汉族,1966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遆金梅,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系王某3之妻。被告王某4,女,汉族,1956年2月27日出生。被告王某5,女,汉族,1958年9月26日出生。被告王某6,女,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被告王某7,男,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武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位于郑州市××××号的房产系原告与丈夫王同祥夫妻共同财产,王同祥于2006年1月17日去世后,该房产由原告及部分子女居住,但因原、被告无法达成共识,该房产未能及时办理继承和分割。为保护原、被告的共同利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继承分割郑州市××××号的房产;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被告所争议的房产在诉讼中已经拆迁,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安置的房产面积不确定,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退回原告武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政伟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