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郎中孚等与徐朗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中孚,石昕,陈旭,陈雅汝,徐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郎中孚,男,1937年1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昕,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陈宪琪,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旭(兼陈雅汝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7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雅汝,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朗,女,1982年5月9日出生。上诉人郎中孚、石昕、陈旭、陈雅汝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郎中孚、石昕之委托代理人陈宪琪,上诉人兼陈雅汝之委托代理人陈旭,被上诉人���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部分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妍审 判 员 刘丽杰代理审判员 王继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