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彭振宝与刘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振宝,刘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民初1021号原告彭振宝,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告刘琪),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原告彭振宝诉被告刘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振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振宝诉称,被告刘琪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1.7万元,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欠条,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7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30日。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刘琪仍未归还借款。至起诉日止,该笔借款仍欠本金1.7万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刘琪立即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7万元;2.被告刘琪支付以本金1.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参照商业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被告刘琪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刘琪以24000元的价格向原告彭振宝购卖一根木龙(即根雕),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2015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只要支付17000元。因此,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兹欠彭振宝人民币壹万柒仟圆整(17000圆整),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应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彭振宝与被告刘琪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17000元,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彭振宝货款17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700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元,由被告刘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