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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田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417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史献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会明审 判 员  李世钧人民陪审员  王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