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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刚与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刚,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刚在单位的存款307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