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吕国恒与姜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恒,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30-2号申请执行人吕国恒,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姜凤,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国恒与被执行人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吕国恒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