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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吕国恒与姜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恒,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30-2号申请执行人吕国恒,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姜凤,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国恒与被执行人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吕国恒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