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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娄江申请执行杨金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江,杨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4执50号申请执行人娄江,男,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被执行人杨金琴,女,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晴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娄江申请执行杨金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金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金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娄江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杨金琴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娄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昌审判员  贾德河审判员  胡 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