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2016)湘0魏大妹与袁康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大妹,袁康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194号原告魏大妹。委托代理人熊先金,常德市鼎城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袁康华。委托代理人邵攀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大妹与被告袁康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大妹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康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大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魏大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鲁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