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向东与刘太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东,刘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向东,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刘太勇,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东与被执行人刘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