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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行初7号 起诉人张忠诚不服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批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804行初7号起诉人张忠诚。2016年4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忠诚的书面起诉状。起诉人张忠诚因不服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批准,起诉要求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起诉人的退休时间由2012年4月改为2009年9月,要求其返还起诉人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15807.92元,补发起诉人退休费55811.78元,要求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支付起诉人应当补偿的每季度生活补贴1100元,共按31个月计算。经本院审查,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4月为起诉人张忠诚办理退休手续,起诉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现起诉人张忠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忠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墙登鹏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朱启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