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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范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三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三兵已经自动履行法律文规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书记员  龙 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