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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字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磊、张桂新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磊,张桂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字584号原告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磊。被告张桂新。原告��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磊、张桂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赫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宝强、XX锋、被告杨磊、被告张桂新的委托代理人朱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0日杨连庆经他人介绍,代替他人从事原告公司的清理垃圾工作。2012年7月11日6时许,杨连庆因病倒在工作现场,后经120救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杨连庆直系亲属母亲张桂新、儿子杨磊要求原告对杨连庆的死亡按工伤处理,原告未准。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原告赔偿被告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449808元的仲裁决定。原告不服,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原告认为,杨连庆并不是原告聘��到公司工作的,是代替他人清理垃圾,原告公司也并不知杨连庆到公司工作,工资发放也未对杨连庆个人,公司与杨连庆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原告对杨连庆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449808元。被告张桂新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起诉的日期已经超过了15日之后起诉,已经丧失了诉权。被告杨磊辩称,答辩意见同张桂新。经审理查明,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连民一初字第00162号判决杨连庆生前与原告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连庆与原告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予其缴纳���伤保险。2015年9月18日,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葫人社工伤【2015】第3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连庆死亡视同为工亡。2016年1月26日,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葫劳人仲字第90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杨磊、张桂新丧葬补助金13608元;二、被申请人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杨磊、张桂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另查明,被告杨磊系死者杨连庆之子,被告张桂新系死者杨连庆之母。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080元,我市2011年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26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连庆死亡视同为工亡,其近亲属应享受工亡待遇。因原告未给杨连庆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受害人杨连庆的死亡时间为2012年7月11日,故丧葬补助金为我市2011年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268元×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080元×20倍。对于原告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与受害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未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杨磊、张桂新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因本院立案庭已出具说明未逾期诉讼,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一)、(三)项、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杨磊、张桂新丧葬补助金13608.00元。二、原告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杨磊、张桂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建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赫 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