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1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国生、蔡志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国生,蔡志威,蔡龙佳,陈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11民初168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湛江市。法定代理人林金(系原告梁某之母),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委托代理人庞志雄,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生,女,汉族,住湛江市。被告蔡志威,女,汉族,住湛江市。被告蔡龙佳,男,汉族,住湛江市。被告陈妹,女,汉族,住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国生、蔡志威、蔡龙佳、陈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和解妥善处理纠纷,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何昭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国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