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云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75号罪犯李云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枣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1)鲁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云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云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云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