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朱桃荣与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桃荣,徐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723-1号原告朱桃荣。被告徐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桃荣与被告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桃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徐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宜昌海事局每月的工资人民币3000元予以扣留。本院认为,原告朱桃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告徐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宜昌海事局每月的工资人民币3000元;二、扣留期限为自扣留之日起至3年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