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金峰涛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何创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峰涛物资有限公司,四川何创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770号原告四川金峰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赵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根,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何创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永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峰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何创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峰涛物资有限公司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何创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峰涛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何创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峰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颖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