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恢字第39-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异议人(申请人)桂腾娜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富群养殖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腾娜,昆明市富群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恢字第39-1、40-1号异议人(申请人)桂腾娜。委托代理人杨华,云南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市富群养殖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跑马山二农场二队。法定代表人桂宝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忠文,云南明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桂腾娜申请执行昆明市富群养殖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桂腾娜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桂腾娜称,请求法院将冻结在法院账上的104万元发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一、该款是从被执行人富群养殖公司的名下划过来的,属富群公司所有,但是他们提供了养殖户名单来混淆视听。经异议人初步查访,对方提供的养殖户中有12户人从来没有在被执行人处养殖过奶牛,他们由于惧怕李才俊等5人的恶势力,才不敢出具书面证明给申请人,请法院调查。二、养殖户的奶牛搬迁补偿款,已于奶牛户搬迁前支付并发放完毕。李才俊等5人提交的所谓37户养殖户的名单及其执行案款中有505600元是养殖户补偿款,完全是虚假的,其目的是为了阻碍法院执行。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昆执恢字第39、40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市富群养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234643.09元及利息,或者对被执行人昆明市富群养殖有限公司价值19234643.09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将原保全的7434920元��划至本院,其中已发还申请人6394920元,剩余104万元在本院帐户。该款经本院审查属于奶牛户迁建补偿资金。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本院帐户中的104万元,是否应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该笔款项经审查属于奶牛户迁建补偿资金。现申请执行人认为该104万元属于被执行人富群养殖有限公司所有,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来推翻本院对该款项的认定,故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将冻结在法院账上的104万元发还给其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桂腾娜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张浩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欣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