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行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陆忠良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行终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忠良。上诉人陆忠良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行初13号(受)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诉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嘉兴市人社局)作出相应答复行为的请求合乎情理。嘉兴市人社局作为有权审核我工龄的机关,既然有不同意“连续计工龄要求”的权利,也应有解释“不平等原因”的义务。上诉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请嘉兴市人社局解释集体办理退伍后继续完成学业,在浙江省内退休的同班同学均连续计算学习期间工龄,而在嘉兴市退休不能连续计算工龄的原因;2、恢复连续计算工龄,并补发2006年1月起的差额。这是争取人权平等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兴市人社局对上诉人作出的多份《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以及上诉人诉请要求嘉兴市人社局作出相应答复行为的请求,均系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对上诉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 徐连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