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法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法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卜某某,女。被执行人吴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在你社账户存款5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