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吴平与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吴平,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黄威,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3号人和名苑A栋3楼。法定代表人李道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景荣,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长瑛,黑龙江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与被告哈尔滨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关海东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