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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与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1民初603号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70140-0。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耿书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骁驰,系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中国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贺玉民,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庄骁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锚机采购供应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工程的要求先行制作定做的锚机图纸,经被告确认后为被告定制锚机产品,被告按照确认的施工图纸予以验收。同时约定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日期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按照图纸为被告定制了锚机产品,被告接受并予以验收合格,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定制义务。截止到2015年4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达722758.6元。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22758.6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付款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中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锚具采购供应合同一份、螺旋筋外形表图纸一份、锚具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两份,证明双方存在锚具采购供应合同关系。对账函一份,证明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722758.6元。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无提交任何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要求,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锚机采购供应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根据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的要求先行制作定做的锚机图纸,经被告确认后为被告定制锚机产品,被告按照确认的施工图纸予以验收。双方约定按照验收的数量和合同确定的单价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货款。结算后10天内支付当月货款的90%,剩余5%次月支付,另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60日内支付,末期货款在供货结束3个月内付清。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迟延支付货款超过一个月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按照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确认的图纸为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定制了锚机产品,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接受并予以验收合格。截止2015年4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累计拖欠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货款共722758.6元。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为追要货款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的锚机采购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按照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确认的图纸为其定制了锚机产品,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接受并予以验收合格,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接到定做货物后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红桥锚机有限公司货款722758.6元及利息(利息以722758.6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0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28元,由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建强审判员  张丹丹审判员  王辰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