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0504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1、胡某等与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胡某,李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0504民初2397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胡某,汉族,2007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张钟,四川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2,女,汉族,1942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胡某与被告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胡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胡某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