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行人李某某与被行人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川0823执45号李某某、贾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剑阁民初字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子女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共9个月抚养费1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某某将抚养费1800.00元转入执行专户,本案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2)剑阁民初字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