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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行人李某某与被行人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川0823执45号李某某、贾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剑阁民初字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子女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共9个月抚养费1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某某将抚养费1800.00元转入执行专户,本案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2)剑阁民初字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