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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泰与被执行人侯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泰,侯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泰。被执行人:侯志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416号调解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志忠妻子阎月春银行存款伍仟陆佰玖拾陆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士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