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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于新书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新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3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新书,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施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玉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贺安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巍,男。委托代理人姜昆,男。于新书因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2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新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于新书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新书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新书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新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杨波代理审判员  王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