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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韩利平申请执行斯琴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利平,斯琴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韩利平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张守芬与秦额尔敦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1日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高峰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张 连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