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温州市精美保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温州市精美保健有限公司,蔡小迪,蔡治富,金思善,蔡文琴,胡慧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875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法定代表人:金冬秋。委托代理人:李柳星,系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钱泽仁,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迪。被告:温州市精美保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治富。被告:蔡小迪。被告:蔡治富。被告:金思善。被告:蔡文琴。被告:胡慧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诉被告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温州市精美保健有限公司、蔡小迪、蔡治富、金思善、蔡文琴、胡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决被告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35883.92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4日起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62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温州市精美保健有限公司、蔡小迪、蔡治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金思善、蔡文琴、胡慧英各自在5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0日,被告金思善、蔡文琴、胡慧英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金思善、蔡文琴、胡慧英为原告向被告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融资期限内最高额融资限额为5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2月10日,被告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温州市精美保健有限公司、蔡小迪、蔡治富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被告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为借款人,被告温州市精美保健有限公司、蔡小迪、蔡治富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3日,借款月利率为7.749‰,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及逾期的违约责任等事项。2015年2月10日,原告向被告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250万元。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利息,但本金及剩余利息和逾期利息未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35883.92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4日起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62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温州市精美保健有限公司、蔡小迪、蔡治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思善、蔡文琴、胡慧英各自在5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温州市精美保健有限公司、蔡小迪、蔡治富、金思善、蔡文琴、胡慧英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华美钢带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87元、减半收取1354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54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於丹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