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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金宾与李向军、孙胜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宾,李向军,孙胜波,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宾。被执行人李向军。被执行人孙胜波。被执行人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宾与被执行人李向军、孙胜波、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920000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殿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