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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焕与王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李焕,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程,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制作的(2012)苏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李焕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同意被执行人王程以其所有的湘XX**号小轿车抵偿其54000元应偿还的债务,抵偿之后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程所有的湘X**号小轿车作价54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焕以抵偿其应偿还的债务,该小轿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焕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