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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杨梅云与常德红十字会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云,常德红十字会中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457号原告杨梅云。委托代理人谢强。被告常德红十字会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易继波,该医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云与被告常德红十字会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梅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德红十字会中心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梅云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源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