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赵玉明与李公臣、李清和、李公君、刘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明,李公臣,李清和,李公君,刘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089号原告:赵玉明。被告:李公臣。被告:李清和。被告:李公君。被告:刘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明与被告李公臣、李清和、李公君、刘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明撤回对被告刘吉的起诉。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