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景涛与王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涛,王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201号原告赵景涛,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红,男。原告赵景涛诉被告王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楼上邻居。被告于2015年将房屋租给酒店做女生宿舍,因房间居住人数过多、凌晨换班时穿高跟鞋来回走动,且因对房屋使用不当造成卫生间、厨房大面积积水直接导致原告卫生间和厨房顶层漏水等情况,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排除对原告厨房、卫生间漏水的妨害;2、被告排除房屋群租对原告生活的妨害;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6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原告赵景涛提供的地址和其它联系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姓名、身份情况及住址等信息,故本案无法确定被告身份,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景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卡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