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恩理与木垒县民生工业园区黑走马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理,木垒县民生工业园区黑走马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初71号原告:张恩理,男,汉族,1959年6月21日出生,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委托代理人:谢海明,系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木垒县民生工业园区黑走马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木垒县园林东路898号民生工业园区综合办公楼三楼307室。法定代表人:徐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鑫,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理诉被告木垒县民生工业园区黑走马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理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恩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22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40911元,由原告张恩理负担。审 判 长 孙青莲代理审判员 赵 瑞人民陪审员 郭新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