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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铁力市。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开庭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郭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 杨审 判 员  郭良富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