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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文兰、赵先斌申请宣告赵丛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兰,赵先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民特7号申请人:李文兰。申请人:赵先斌。委托代理人:陈爱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文兰、赵先斌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赵丛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蓉娟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赵丛贵,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镇洪福村11组78号。申请人李文兰系被申请人之妻、申请人赵先斌系被申请人之子。李文兰、赵先斌申请称,2015年4月4日,被申请人赵丛贵在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成洛路从洛带往成都方向行驶中与林才广驾驶的川A99P**“奥迪”Q5轿车相撞受伤,后送往成飞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枕叶脑搓裂伤,右侧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右枕骨骨折,顶骨粉碎性骨折伴颅骨缺如,广泛头皮撕脱伤;2.右耳耳廓外伤性缺如;3.外伤性脑积水;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大片皮肤深2度损伤:右上臂2%、前胸3%、后背2%大片擦挫伤。5.右手第5手指挛缩,功能障碍;6.继发癫痫;7.尿路感染;8.肺部感染;9.腹膜炎;10.颅内感染;11.高脂血症;12.高胆固醇血症;13.股骨内外侧髁骨质赘生物;14.中度贫血。2016年4月14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定能力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赵丛贵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赵丛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赵先斌为被申请人赵丛贵的法定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赵丛贵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询问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各方均同意由申请人赵先斌担任被申请人赵丛贵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丛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先斌为赵丛贵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杜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琴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