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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锦春与上海市崇明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春,上海市崇明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307号原告黄锦春,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杨燕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崇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龚飞,院长。委托代理人龚美香,女。委托代理人龚卫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春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宏慧审 判 员  苏 芳人民陪审员  施定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