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景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495号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兵,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奇,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金世纪嘉园小区19号楼6单元611室。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瑞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