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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温育清与刘义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育清,刘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温育清。被执行人刘义亮。本院在执行温育清申请执行刘义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温育清与被执行人刘义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法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刘义亮的工资存款偿还申请人温育清的案件款,直至本案的案件款履行完毕为止。申请人温育清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扶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