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广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忠,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广忠醉酒驾驶豫N×××××号标致牌轿车,沿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胜利路交叉口处时,与同方向停车等信号灯的被害人杨某驾驶的临时牌号为豫N×××××号长安牌越野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李广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7.73mg/100ml。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现场拍照、驾驶人信息、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证人步某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广忠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广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