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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541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的冲突不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刘某乙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宗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