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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宁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561号原告宁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宁某某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靖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