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宁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561号原告宁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宁某某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靖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