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卞建中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860号罪犯卞建中,男,汉族,高中文化,1954年5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1999)镇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建中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卞建中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3日作出(2000)苏刑二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中对卞建中的量刑。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镇刑再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卞建中的量刑部分。卞建中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苏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镇刑再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卞建中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卞建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7月12日、2009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2013年9月25日作出(2007)、(2009)、(2012)、(2013)宁刑执字第3549号、第10950号、第1194号、第67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卞建中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卞建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卞建中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卞建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建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